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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於向报界发表的谈话抄本

法官累积判词未写,你至今对此采取了甚麽行动…

法鲁兹:我已调查及发觉指一名联邦法院法官累积了超过30项案件判词未写的新闻,与我们的记录绝对不符。根据我们的记录,我们没有这种事情发生。没有联邦法院法官累积下如此多的判词未写。我们没有这项记录。某处出了问题…

…初步调查显示,该名法官已在2002年在法庭上宣读其判决。他已宣读,但我不知过後发生甚麽事。我必须调查。判决理由已宣读,是的,书面判词,他已写出书面判词,他已在2002年在法庭上宣读,因此我还在调查它啦…

我们还没完成调查工作。初步调查显示该名法官已在2002年在法庭上宣读其判决。因此有关报导不确实。我们必须先调查。我觉得,你知道,当我们讲一些不是事实的东西时是很危险的。回教称之为诽谤(fitnah)。这是很糟糕的。你别说一些不属於事实的东西。你说出之前先检查。

因此,我正在调查中。我发觉该名法官已在2002年宣读其判决理由。肯定有一些地方出了问题。因此我们正在调查它。

其他法官又如何?你是否调查所有的…

法鲁兹:所有的。所有的。我们有记录。我们有没写书面判词法官的记录。其实,在以往,没写书面判词的法官不能获得擢升,直到他们写好判词後才获得擢升。对吗?

普通法…

法鲁兹:好,这个第3及第5条款。你看,我们的法律,独立到今天,国会制定我们的法律,而国会是政府的一个臂膀,行政当局是政府的另一个臂膀,司法是政府的一个臂膀,作为政府臂膀的司法是诠译国会制定的法律。因此在国会制定法律後,案件来到法庭时,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处理该起案件,我们就必须参照截至1957年的英国普通法。就是这样。这是目前的情况。因此,当国会没制定法律时,英国的普通法就继续采用。国会有制定的法律,普通法就不用。

我们的建议,好,我只是在研讨会上建议,也许他们可以探讨这个问题,你要维持及保留这个局面或你要向政府表示,我们能为这个方式找来替代品,为何要靠普通法?1957年时是怎麽搞的?

但我们不能做些甚麽,我们意思是,我们司法,我们只诠译法律…

我个人看法是,我们目前不需再采用英国的普通法。我们目前拥有许多法律专家,可以提出他们要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个别意见。为何我们要靠普通法?

由政府丶行政当局及立法机构去确定,在我们如此生活在国会没有制定的法律,我们参照普通法50年之後的问题。

司法不检…

法鲁兹:如有行为不检,宪法有制定程序。我们根据仲裁庭行事…

没提供判决理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啦。这个行为不检,你知道,是诠译上的。行为不检的意思是甚麽?书写判词就足以构成一名法官行为不检?

一个人当了13年丶15年及只有一次没书写判词,这是否足以构成罢免他的理由?

我的意思是说这是普通常识…

证明给我看,证明给我看,证明给我看,证明给我看有人累积许多书面判词未写却获得擢升的。证明给我看。

即如我之前说的,司法是根据绩效。绩效意思不只是工作上的绩效,而且必须记得是一名法官。法官不易当。您必须看他的社交,你必须看他是否行为不检,也包括他的私人生活,他本身的举止,他如何跟很多企业界的人混在一起,他是否曾在许多时候偏差,他是否能够约束自己,以当一名好法官,他的司法态度是否已变差,有很多因素。

即如我之前说的,一名法官的擢升有许多因素受到考量。不只是他没写书面判词而已,书面判词是一项,他是否审结了很多案件,他的司法态度是否仍维持得很好,他不再公开咆哮及尖叫。

这些都是因素。一些法官是这样的,开始时他们表现很好,但後来却变得很情绪化。对吗?因此,我们的宪法有仲裁庭的条款,以便罢免这种法官。谢谢。

Posted in 事件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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